上海静安法院介绍,小豪、小龙和小明均系上海某中学八年级的学生。2021年4月的一天,在课间休息时段,小龙与小明发生口角争执,遂将小明击倒在地后骑坐在小明脖颈处,持续用拳击打小明。这时,路过此处的小豪见状,立刻想去找老师制止,但班主任老师并不在旁边的教师休息室内,便上前试图将小龙拉离,谁知小龙突然回身,挥拳击中小豪的左眼。学校老师随即将小豪送至医院,小豪被诊断为继发性青光眼,瞳孔散大。后经专业机构鉴定,小豪左眼外伤,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。事后,小龙母亲垫付了1万余元后便不再理会。但小豪仅医疗费就花去了3万余元,并且还面临眼睛损伤无法恢复、视力下降、后期需定期治疗的情况。小龙及小龙父母认为,小豪是一名年仅15岁的学生,面对该突发事件应该寻求老师的帮助,且教师办公室即在事发地附近,不应独自制止打架行为,因此小豪亦存在过错,应当自行承担40%的责任,学校承担30%的责任,小龙及其父母仅应承担20%至30%的责任。上海某中学认为,校方不应当承担责任,直接导致小豪受伤的是小龙,并非学校;发生此次打斗的时间很短,事件发生后校方已经第一时间带小豪就医,学校方在事情发生和处置上并无过错。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根据原、被告陈述及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,本案侵害事实由限制行为能力人小龙直接导致,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。小豪面对校园暴力,能够出手制止,帮助同学,不仅并无过错,还应予以褒扬。小龙因琐事在课间休息期间殴打同学,未有老师发现并予以劝阻,上海某中学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,未对课间加以必要的严格管理,未及时发现和防止学生间的冲突加剧,导致本案的后果,故认为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,亦应对本案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。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、致害原因及本案实际情况,法院酌定小龙及其父母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上海某中学承担30%的赔偿责任,遂依法判决小龙及其父母在扣除已垫付的钱款外另赔偿小豪12万余元,学校赔偿6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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